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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(生育津贴支付)

来源:医保文档文件夹 来源文件: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(生育津贴支付).md 更新时间:2026-05-18

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(生育津贴支付)

实施机构: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

基本信息

服务对象: 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

办理信息

设定依据

办理流程
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依据名称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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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类别 行政法规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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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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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文字号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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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内容 第七条
第一款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第二款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
第八条
第一款
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第二款
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
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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