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(生育津贴支付)
实施机构: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
基本信息
- 事项类型: 公共服务
- 权力来源: 法定本级行使
- 网上办理深度: 互联网咨询,互联网收件,互联网预审,互联网受理,互联网办理,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
- 办件类型: 承诺件
- 到办事现场次数: 0
- 实施主体: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
- 实施主体性质: 法定机关
- 承诺办结时限: 10 工作日
- 法定办结时限: 20 工作日
-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: 是
- 是否一次办好: 是
- 服务对象类型: 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
- 行使层级: 省级
- 事项版本: 12424
-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: 否
- 办理形式: 窗口办理,网上办理
- 事项状态: 已发布
-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: 否
服务对象: 自然人,企业法人,事业法人,社会组织法人,非法人企业,行政机关,其他组织
办理信息
-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: 是
- 办理方式: 自办件
- 办理时间: 工作日:上午09:00-12:00,下午13:00-17:00
- 窗口名称: 医保综合业务窗口
- 办理地点: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政务服务中心医疗保障局分中心1楼医保专区医保综合业务窗口C2、C4、C6、C16、C19、C20、C21、C22、C23、C24、C25 - C2,C4,C6,C16,C19,C20,C21,C22,C23,C24,C25
- 审批结果名称: 拨付
- 审批结果类型: 其他
设定依据
- 依据名称: 《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》
- 依据类别: 政府规章
- 制定机关: 山东省人民政府
- 发文字号: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
- 依据内容: 第八条
用人单位不得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:(一)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;(二)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女职工结婚、生育;(三)因女职工结婚、怀孕、生育、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、福利待遇,限制其晋级、晋职、评定专业技术职务,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、聘用合同或者予以辞退; 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第十二条
第一款
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第二款
符合法律、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,依法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、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。
第三款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 - 原文下载地址: 点击查看
办理流程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|---|---|
| 依据名称 | 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 |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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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依据类别 | 行政法规 |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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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制定机关 |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|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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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发文字号 |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,2012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公布 |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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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依据内容 | 第七条 |
| 第一款 | |
|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 | |
| 第二款 | |
|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 | |
| 第八条 | |
| 第一款 | |
|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。 | |
| 第二款 | |
|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,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,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;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,由用人单位支付。 | |
| 环节名称 | 办理内容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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